| 關于實行工程建設全過程造價管理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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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行工程建設全過程造價管理的通知 濟建發[2012] 20 號 各縣(市)區、高新區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計價行為,加快結算進度,減少工程價款糾紛,從源頭上防止工程款拖欠,依據《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關于貫徹執行<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魯建發〔2012〕5號),經研究,決定對全市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造價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設全過程造價管理是指對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階段和施工階段工程造價計量與控制進行管理的活動,具體包括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審核、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分段結算、竣工結算的辦理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計量與工程價款的支付、索賠與現場簽證、工程價款的調整和工程計價爭議處理等內容。 二、在工程建設階段,具有編制和審核工程造價文件能力的建設單位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對建設工程進行全過程造價管理,對工程已完部分進行及時結算,并對工程造價的結果負責。 三、濟南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實行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 四、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全過程造價管理的,應在施工招投標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明確咨詢服務內容、人員配備、收費標準和結算方式及雙方的責任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自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簽訂之日起15 日內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確定方式依據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五、依法實行招標投標的建筑工程應編制招標控制價。翰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建設單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 GB50500-2008)、省、市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計價辦法等相關規定編制。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須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因招標答疑等原因調整招標控制價的,招標人應將調整后的招標控制價向所有投標人公布并將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招標人應對招標控制價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禁止背離施工設計文件增加或減少工程量,禁止擅自上調或下浮招標控制價。 六、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其合同價應當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合同中約定。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其合同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進行約定。 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 日內,按照規定將合同價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不得就同一建設工程,在經備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計價依據和方式、工程數量、材料設備價格等計價事項。 七、工程建設各方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確定造價控制目標,編制工程用款計劃,及時審核已完成工程的進度款,辦理工程結算、及時對工程合同外的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手續、妥善處理工程計價爭議。 八、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應進行分段結算,合同中應注明分段結算的節點和結算方式,分段結算的節點可根據主體、裝飾等階段進行,工程項目已完部分根據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進行即時辦理,其內容應包括變更和簽證等,分段結算結束應出具成果文件并作為最終結算的組成部分。 九、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要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合理配備工程造價管理各專業人員。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全過程造價管理的,單體項目建筑面積超過30000㎡的,群體項目建筑路面積超60000㎡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按專業設專人駐工地開展工程造價管理業務。 十、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經備案的合同是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文件的編制和審核。 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審核工程結算的,工程結算文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后,不得再次委托審核。有證據表明結算文件確有錯誤的除外。 十一、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發包人應當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照規定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經備案的竣工結算文件應當作為工程結算價款支付的依據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十二、具備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宜由同一家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專業人員從事全過程造價管理。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專業人員在從事全過程造價管理活動中,應當遵循統一的計價依據和方式。建設單位應當保障在同一單項工程中從事全過程造價咨詢的企業和專業人員的穩定性,確需在建設過程中調整造價企業和專業人員的,應當保持計價依據和方式的連續性。任何單位不得借調整造價咨詢企業或專業犬員之機,隨意改變計價依據和方式,人為造成造價管理混亂,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應嚴格按照《關于繼續執行新增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2007〕205號)的標準計算;編制招標控制價的收費標準參照編制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收費標準。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以審減額作為計取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的主要依據。 十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要對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規范性、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及相關人員在造價管理活動中有違規行為的,按照《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2 號)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十六、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重點對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有效執行、招標文件計價條款的合法性、各種工程計價文件的規范性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對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成果文件質量和工程造價專業人退執業行為的監管力度,切實維護公平公正、合法和諧、健康有序的建設市場秩序。 本通知自20 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2 年6 月19 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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