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 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13-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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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價費發[1999]第73號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各市地物價局、建委:
為了促進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健康發展,規范中介組織的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予發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設立并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面向社會,承接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對工程造價審核以及其他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可以依據本辦法收取咨詢服務費。
二、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屬政府管理的經營性收費。委托單位與咨詢單位可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性收費標準》,結合咨詢項目的難易程度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但收費標準上浮最高不得超過公布標準的10%。
三、工程造價審核,其各項核增、核減金額相抵后最終差額不超過5%的,咨詢單位的審核結論要將核增核減各項金額依據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和原工程造價編制單位。其他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服務費一律由委托單位支付。
四、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委托,開展咨詢服務時,應與委托單位依法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五、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試行,以前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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